2019年已经到来,1月起,有一批新规将正式开始实施,看看哪些与你有关。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扩大适用范围
为推进国内沿海航行船舶履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交通运输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交海发〔2013〕442号)适用范围进行了修订,将第二条修改为:“在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和国内沿海航行船舶上的海员工作和生活条件,适用本办法。军事船舶、公务船舶、渔业船舶、体育运动船艇,以及仅在港区、内河和遮蔽水域及紧邻水域航行、作业的船舶除外。”修订后的办法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2. 我国排放控制区范围进一步扩大
2019 年 1月 1日起,海船进入排放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 0. 5%m/m 的船用燃油,大型内河船和江海直达船舶应使用符合新修订的船用燃料油国家标准要求的燃油;其他内河船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柴油。
3. 船舶能耗数据报告制将于2019年正式实施
《船舶能耗数据收集管理办法》要求从2019年1月1日起,进出我国港口的4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军事船舶、渔船除外),应当在办理出港报告或者出口岸手续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上一航次的船舶能耗情况;满足上述要求的内河船,应在每年4月1日前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上一日历年的汇总记录。
4. 《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第04-17修正案生效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98届会议通过了《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第04-17修正案,并将于2019年1月1日对我国生效。
5. IMO关于脱险通道标志和设备位置标识的决议即将生效
IMO关于脱险通道标志和设备位置标识的决议(A. 1116 (30)决议),提供了涉及消防和救生方面的与脱险通道和应急设备相关的图形符号和标识。该决议替换A.760(18)决议。对于在 2019 年 1 月 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生效。
6. MARPOL附则VI修正案即将生效
MARPOL附则VI修正案-将波罗的海和北海指定为NOx排放控制区,燃油交付单所包含的信息,明确了波罗的海和北海作为新NOx排放控制区、可免除Tier III排放的情形以及免除时间条件。对附录V包含在燃油交付单信息进行了修订。2019年1月1日起强制生效。
7. 2019年1月1日起!中国船员涨工资!
2018年12月10日,中国海员建设工会与中国船东协会在北京开展集体协商。经过双方平等协商,达成以下协商成果:
一、协议附件2东南亚航线最低伙食费标准调整为8美元/人/天。
二、协议附件5 《船员在船伤病亡处理行业标准》第二章工伤死亡补偿注①改为:计算补偿金额时,在船工资月收入大于或等于15000元的,以15000元为基数计算;月收入小于或等于10000元的,以10000元为基数计算;月收入大于10000元小于15000元的以实际收入计算。
三、中国船员最低基薪三副三管提高4%,其他职务均提高2%。
四、协议更改自2019年1月1日起生效。
8. 国际海事组织公布了对国际海运危险货物准则(IMDG Code)的修改,新准则纳入了修正案39-18并将于2020年1月1日生效,为期两年,自2019年1月1日起可自愿遵守。
9. 香港公布空气污染管制(船用燃油)条例
该条例要求船舶须在香港水域内使用合规燃料油,以减少废气排放,改善空气质量。该条例将于2019年1月1日生效。
《规例》将会把强制远洋船停泊时须使用合规格燃料的规定,扩展至所有在香港水域内的船只(包括远洋船及非远洋船),不论该船只正在航行或停泊。《规例》指定的合规格燃料包括含硫量不超过0.5%的低硫船用燃料、液化天然气或环境保护署署长认可的其他燃料,与现行的『停泊转油』规例指定的合规格燃料要求相同。
《规例》生效后,除《规例》订明的若干船只类别外,任何在香港水域内的船只使用不合规格的燃料,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有关船只的拥有人和船长最高可被判处罚款二十万元及监禁六个月。如远洋船的拥有人和船长没有按《规例》要求记录或备存所需数据,亦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处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三个月。
10. 全国口岸将统一征收低硫燃油附加费
继11月份的上海港、宁波港开始征收LSS低硫附加费后,这一附加费即将在2019年1月起,在全国其他港口开始推行。各大船公司纷纷决定明年1月起,与货主共同分摊这笔费用,预计普遍每TEU将征收20美金左右。目前已有多家船公司发布收费细则。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和经修订的《1978 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19年1月2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