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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马士基航运熏蒸货物申报的通知
Date: 2/16/2012 View: 2300
马士基航运谨此通知您,自2012年起,除了某些特殊情况,熏蒸货物将被算作危险品,编号为IMO 9 UNNO 3359,请务必按照以下相关规定申报。

1. 如果货物已经熏蒸且货柜不通风,货柜将被以危险品处理。以下是具体的要求:

1.1 需要以IMO 9 UNNO 3359 做危险品申报。毛重为货物重量加上包装重量(比如货板重量),净重为货物重量。

1.2 当一个装有熏蒸货物集装箱不装有其他危险品时,危险品编码使用IMO 9 UNNO 3359。以下为在运输或熏蒸文件中所要求提供的具体信息:
1.2.1 托运人/货代的电话号码
1.2.2 最终收货人的电话号码
1.2.3 集装箱号码
1.2.4 UNNO,正确运输名称,主要危害
1.2.5 所用熏蒸剂类型和数量
1.2.6 熏蒸日期和时间
1.2.7 如使用熏蒸设备或熏蒸剂,应提供处置残余熏蒸剂或熏蒸设备的指示
1.2.8 如无包装要求(熏蒸剂而非货物含有有害物质),发货人应在“危险品申报”中签名
1.3 与熏蒸且不通风货柜运输相关的文件在运输前需包括以下信息:
1.3.1 “UN 3359, 熏蒸货物货柜,9”或“UN 3359,熏蒸货物货柜,级别9 ”
1.3.2 熏蒸日期和时间
1.3.3 所用熏蒸剂类型和数量
1.4 实施危险品货物费用(码头以危险品收取附加费,处理舱单等)和在订舱时实施危险品附加费。

1.5 熏蒸货物货柜须贴警告标签,包含以上第1.3项所列信息,贴在货柜开合时人们能一眼看到的位置。 该标记不得从货柜上移除直到满足以下条款:
1.5.1 装有熏蒸货物的货柜已通风排除熏蒸有害浓度剂气体;且
1.5.2 熏蒸货物或物质已卸
1.6 熏蒸货物危险品标志须为长方形,不得超过300毫米宽250毫米高。标志须为白底黑字,文字不小于25毫米高。以下为该标志图例。 
1.7 当装有熏蒸货物货柜已通风且被卸载后,该标记方可移除。 

1.8 除非货柜中装有其他九级物品或以九级物品包装,否则无须在装有熏蒸货物的货柜上粘贴九级标牌。

2. 如果货物已经熏蒸且货柜通风,货柜将被以非危险品处理。以下是具体的要求:

2.1 装有熏蒸货物的货柜在熏蒸后已彻底通风确保无有害气体浓度残留后,警告标志上可修改通风日期。我们要求托运人提供来自有资质的熏蒸公司的气体无残留证明,显示货柜中残留气体最低浓度。

2.2 如果装有熏蒸货物的货柜通过开门或机械通风已完全通风,通风日期须知熏蒸警告标记上注明。
 
如果发货人不申报熏蒸且不通风货物,货柜将被以错误申报危险品处理。

如有任何进一步变化,我们将再通知您。如您有任何疑问,敬请联络马士基航运当地销售或客户服务代表。感谢您对马士基航运的长期支持。

敬祝商祺!
马士基航运华南区


以上内容系中文翻译版。如中英文之间存在冲突或矛盾之处,请以英文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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